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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5篇

时间:2022-09-26 16:00:05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5篇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 9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 发言提纲(一) 严守权力边界完善内控机制发言提纲(二) 着力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5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5篇

篇一: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

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

  发言提纲(一)

 严守权力边界 完善内控机制 发言提纲(二)

 着力破解四个难题提升基层监督质效 发言提纲(三)

 把握《纪委工作条例》 要求高质量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发言提纲(四)

 学深悟透条例要求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发言提纲(五)

 强化村级巡察做实基层监督 发言提纲(六)

 发扬自 我革命精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心得体会 篇一:

 心得体会 篇二:

 心得体会 篇三: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

 2021 年 12 月 24 日,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2 年 1 月 4 日《条例》 全文予以公布。《条例》 共 8 章 59 条, 包括总则、 领导体制、

 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 工作职责、 派驻(派出)

 机构、 队伍建设和监督、 附则。《条例》 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 实践成果、制度成果, 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发言提纲(一)

 严守权力边界 完善内控机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内容全面系统、 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 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

 围绕《条例》 第七章规定内容, 结合工作实际, 谈谈学习体会。

 一是立足“控权” 建机制。《条例》 从不同层面, 系统构建了对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的“四梁八柱” 搭建后, 自我监督总体是严的、 工作是实的。

 实践中, 极少数“灯下黑” 的问题是现实的、 复杂的, 内控机制建设永远在路上。

 我们以制度建设为主线, 相继出台规范谈话函询、 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处置、 协同办案等一系列制度。

 下步,继续紧扣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主线, 坚持赋权与控权并重、 控权与效率兼顾、 系统集成与及时管用融合, 围绕管住事、 管住权, 研究提出更具针对性、 操作性的措施, 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二是聚焦“行权” 强监管。《条例》 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

 风险点, 作出严格限制规定。

 比如, 紧盯违规过问干预案件问题健全登记备案制度, 着眼公正处理纪检事项严格回避要求, 针对纪检岗位特点作出保密规定, 为防止利益冲突对纪检干部离职后从业限制提出严格标准, 强调严守审查安全底线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聚焦解决制度“管用” 问题强化监督管理, 由事后监督为主, 逐步拓展到事前预防性监督、 事中同步监督, 由结果监督变成过程监督, 让内部监督“长牙”, 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三是紧盯“滥权” 重防治。《条例》 对纪检干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责任追究的规定。

 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 平时严管就是厚爱。

 立足抓早抓小, 在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上精准发力, 紧盯关键节点、 薄弱环节和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发现“小问题” 就及时提醒,督促养成遵规守纪的自觉。

 同时, 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 定期通报、 信息共享、 联动监督, 提高监督实效。

 比如, 在案管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审查调查的, 将相关情况通报审理部门就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 通报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内容,性质严重的移交干部监督部门和机关党委处理。

  发言提纲(二)

 着力破解四个难题提升基层监督质效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 组织的力量源于基层。

 要夯实基层基础,

 打通“最后一公里”, 必须重视基层监督在治理体系中的保障性作用和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督促全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 推动监督下沉落地, 统筹发挥纪检监察、 巡视巡察、 村务监督力量, 重点解决当前基层监督与基层治理难以适应新形势、 新任务、 新要求的问题, 让群众看到反腐败的实际效果, 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条例》 就此强调:

 “加强基层监督, 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 发挥纪检监察、 巡察等作用, 有效衔接村(居)

 务监督, 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扩大群众参与, 及时发现、 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一是抓职责职能, 严守权力边界, 解决基层监督缺位和越位并存的问题。

 要紧扣《条例》 强化政治监督, 筑牢纪律教育基础, 坚守监督的再监督、 后监督职责定位, 履行好监督、 执纪、 问责职责,做到赋权、 限权与行权相统一。

 二是抓资源整合, 统筹协调县乡一体、 分片协作、 室组地联动,解决基层监督力量分散问题。

 要创新基层监督执纪模式, 以县区纪委监督室、 派驻纪检监察组、 乡镇(街道)

 纪委为成员单位划分协作片区, 统筹开展信访办理、 线索处置、 审查调查等工作, 进一步盘活基层监督力量。

 三是抓科技赋能, 充分发动群众监督, 解决基层熟人社会监督难的问题。

 要完善县乡检举举报平台, 用好“监督服务微信群”, 动员社会监督力量, 让群众参与更方便、 更快捷。

 用好用活“互联网+监督” 平台, 拓宽“大数据” 监督渠道, 打通基层监督“最

 后一米”。

 四是抓政治培训, 坚持思想强兵、 业务练兵, 提升基层监督队伍“三化” 水平。

 要加强基层纪检干部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 培养家国情怀、 为民情怀, 增强使命意识、 责任意识。

 深化全员培训, 加强实战练兵, 有序调用基层纪检干部以干代训、 跟班锻炼, 在实践中提升履职能力。

 发言提纲(三)

 把握《纪委工作条例》 要求高质量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纪委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 交办、 督办、 反馈等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

 把握原则要求。

 赵乐际同志来湘调研期间, 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作出明确指示, 提出具体要求。

 结合《条例》 规定, 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和要求。

 一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对群众急难愁盼等重要事项加强督办, 做到既不包揽代替,也不不管不问。

 三是要严守职责边界, 对不属于业务范围的信访件

 做好分类, 依规及时转送有权处理部门。

 四是要压紧压实责任。

 通过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充分发挥组织制度优势,形成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强大合力,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正视问题短板。

 近年来,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推动信访举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处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

 如,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当“二传手”“击鼓传花”“蜻蜓点水”“影子包案”。二是处信不精准不规范不到位。

 如, 信件研判不精准、 分流不及时、办理周期长、 调查不深入不细致、 反馈不到位等。

 三是平台应用还有短板, 有的不会用、 不想用等。

 此外, 还存在安全保密、 以信谋私等风险隐患。

 主动积极作为。

 以贯彻落实《条例》 为契机, 聚焦营造“三个环境”, 进一步强化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坚决落实领导干部“下沉接访、 带件下访、 定期阅访、 常态听访” 等制度, 以上率下推动全省信访积案动态清零。

 二是切实用足用好平台, 及时发现举报线索长期搁置等问题, 加强监督制约, 确保群众举报件件件有着落。

 三是准确把握整体形势变化和重点热点问题, 及时做好综合分析上报工作。

 四是加强对外宣传, 利用纪检监察网站等媒体讲清楚受理什么,不受理什么, 举报内容应当具备什么要素等, 引导从源头上提高举报质量。

 五是加强上下联动。

 一方面, 上级部门主动与下级沟通,加强调查研究, 精准培训指导, 积极解疑释惑。

 另

 一方面, 下级要落实上级要求, 主动报告, 共同努力推动信访举报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发言提纲(四)

 学深悟透条例要求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

 在学习中, 我印象很深的一点是, 《条例》 明确各级纪委必须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 并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我们要深刻领悟并时刻牢记这些要求, 不折不扣贯彻到实践工作中去。

 一是深刻领悟政治监督要求, 始终将“两个维护” 作为核心任务。《条例》 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 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 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等四种情况。今年我们开展违规举债、 虚假化债问题专项监督, 就发现一些地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不自觉、 不坚定, 不顾实际盲动、乱作为, 背离了党中央决策部署。

 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 要更加突出捍卫“两个确立”、 做到“两个维护”, 着力发现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 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二是深刻领悟抓早抓小要求, 始终将日常监督作为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人的思想和作风有了毛病, 必须抓紧治。‘禁微则易, 救末者难’。” 过去开展日常监督, 缺少具体的“上位

 法”,往往难以抓实。

 这次《条例》 明确“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并详细列出了现场调查、 驻点监督等日常监督方式。

 今后, 我们要真正树牢把监督挺在前面的思想观念, 不断增强防范于未然的行动自觉,全面运用日常监督的各种方式, 主动出击开展日常监督, 特别是要善于抓住“关键少数”, 切实破解“一把手” 监督难题。

 三是深刻领悟精准监督要求, 始终将能力建设作为根本保障。《条例》 强调要依规依纪依法、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落实好这一要求, 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把握政策、 熟练运用纪法制度等方面能力。

 今后, 要继续坚持边学习、 边调研、 边工作、 边总结, 从党的光辉历史和创新理论中汲取养分, 从过往经验总结中找寻和把握规律, 从基层调研中找到管用办法, 全方位增强监督本领, 提高监督能力, 力求取得更大监督实效。

  发言提纲(五)

 强化村级巡察做实基层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明确, 要“加强基层监督, 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 发挥纪检监察、 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

 务监督, 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 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强化村级巡察,是做实基层监督, 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的重

 要抓手,要积极探索, 稳步推进。

 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

 党组织建立到哪里, 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

 我省有 2. 9 万个村(社区), 要推进巡察有形有效覆盖。

 根据村级党组织类型、 人口数量、 经济体量、 资金项目 、 信访举报等情况, 按照“一般关注类” “风险关注类” “重点隐患类” 进行分类,灵活确定巡察模式, 精准开展监督, 县市区采取常规、 专项、 巡乡带村模式巡, 市州选取“重点隐患类” 采取提级巡, 省委巡视县市区时, 选取部分村(社区)

 以巡视带巡察方式进行延伸巡视, 着力解决全面从严治党“竿插不到底” “水流不到头” 的问题。

 监督力量往基层下沉。

 充分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和联系群众纽带功能, 推进市县巡察、 纪检监察、 村(居)

 务监督统筹衔接, 整合组织、 财政、 审计、 信访、 农业农村、 乡村振兴、 司法、民政等监督资源, 推进监督力量下沉, 避免重复监督。

 利用“大喇叭”“码上扫”“屋场会” 等符合群众生产生活实际、 贴近群众语言习惯等方式, 扩大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到群众身边收集民意诉求,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关切。

 让基层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从严管党治党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

 监督效能在基层彰显。

 把群众满意不满意、 高兴不高兴、 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监督效果的标准。

 通过村级巡察, 推动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 调整履职不到位的村“两委”。

 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

 之风和腐败问题, 推动快查快办, 增强群众获得感。

 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基层党建重点、 社区治理难点和群众关注热点开展集中整治, 促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 为乡村振兴、 惠民富民、 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提供坚强保证。

  发言提纲(六)

 发扬自 我革命精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对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

 一个部门、 一个系统的职责使命, 既要坚守成立之日的初心, 又要回应时代赋予的任务。《条例》 充分汲取了百年党史中勇于自我革命的经验做法, 牢牢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 必将推动我们更深刻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 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

 二是有利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

 深入推进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建设, 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条例》 深入总结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 制度成果, 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 为

 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回答“谁来监督纪委” 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 紧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 从政治思想建设...

篇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党课讲稿 近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社会公开发布。这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其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派驻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在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规则》共 7 章 56 条,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责,将做到“两个维护”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规则》第 2 条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作出明确规定。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三个方面,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

  同时,强调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为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这不仅有利于派驻机构牢牢把握政治使命,也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强化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为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新效能提供制度支持。

  《规则》规范派驻机构组织设置,既兼顾实践做法,又为改革留有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派驻方式、机构设置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这意味着,派驻机构既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按照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而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规则》第 7 条强调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专责。这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并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这是对《规则》第 4 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篇三: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

委书记在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延伸和重要抓手。6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以通知形式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7 月7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贯彻落实《工作规则》座谈会,XXX 书记从“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则》、进一步发挥派驻监督作用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则》明确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以务实有力的举措抓好《规则》各项规定贯彻执行、落地见效”三个方面,对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规则》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就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规则》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小治治事、中治治人、大治治制”,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利器,因党而立、因党而兴、因党而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进入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快车道,在党章之下,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 X 大板块衔接呼应,既“立梁架柱”又“添砖加瓦”,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包括在党中央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同步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形成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

 执法工作规定等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制度成果。去年,党中央专门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新一届县纪委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将学习《纪委工作条例》作为重要议程进行了系统学习。这次制定的《工作规则》是党中央专门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工作规则》是一部规范派驻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重要制度支撑”,填补了制度空白、补齐了制度短板,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心意志,对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进一步落实派驻机构职能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强化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专责,不断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要进一步落实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领导,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派出机关要加强指导联系和服务保障,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

 要进一步落实派驻机构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政治监督,用足用好日常监督方式,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深化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以案促改,优化工作机制,推动监督监管贯通衔接,不断增强监督集成效应。

 要进一步落实派驻机构工作权限程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报告制度,不断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升能力素质,强化担当精神,加强监督管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篇四: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

dash; 1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 年 6 月 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6 月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 2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第三章 领导体制

 — 4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 5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 6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 7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8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 9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 10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 11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 12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处置问题线索应...

篇五: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讨论发言

监察机关“集中学习月”交流讨论发言材料 第一篇

 近两日,我认真学习了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十一届省纪委二次全会会议精神,聆听了赵章红教授的精彩授课,重新学习了纪检监察监督执纪方面的一些法规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进一步明晰了2022 年派驻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举措,主要是:按照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的各项部署,紧紧围绕“四个持续”,立足本职提能力,强化监督促实效,全力推动派驻工作再上新高。

 一是持续提升监督质效。抓好主体责任“关节点”,突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管好“关键少数”,协助各监督单位党组织,将十二次区党代会明确的中心任务、区委重要工作部署狠抓落地落实。

 二是持续完善监督协同机制。紧盯问题易发“风险点”,突出对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环节的监督和风险防控,深化与监督单位党组联动协作、与纪检监察室协同监督,推进“四个监督”的统筹衔接,积极探索内外联动、横向协作监督新格局。

 三是持续精准发现

 问题线索。狠抓监督执纪问责“发力点”,擦亮派驻监督“高清探头”,探索运用智慧监督,突出与协作区的综合分析研判,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精准执纪问责,并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提醒纠偏,源头治理。

 四是持续强化能力作风建设。聚焦能力素质“基本点”,突出“监督、办案”两大核心任务,结合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学习培训和我区“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大提升”活动,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提升业务工作能力,强化忠诚担当意识,结合实战实训打牢派驻组全体干部履职尽责的基本功。

 在接下来的学习中,我将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工学矛盾,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主动的行动,参与到这次学习培训活动中,在学习中感悟初心使命,汲取奋进力量;在学习中明晰职责定位,主动担当作为;在学习中提升个人修养,涵养为民情怀。

 第二篇

 通过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学习,关于“四项监督”的融会贯通,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抓好监督的“根”与“源”,做到根壮径通。首先,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

 务就是“两个维护”。要站稳政治上的根,时刻不忘监督的源,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各驻在单位的政治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再者,做实日常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繁而杂,尤其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工作的压力往基层倾斜,监督的动力往上走,派驻机构处在与驻在单位打交道的第一线,监督的成效直接反映地方部门政治生态,派驻机构在整个体系中的作用,如同监督体系的“毛细血管”,只有足够深入,才能掌握驻在单位实情真况,只有立足“监督再监督”职责,才能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打通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的“脉络”。

 二、处理好监督“枝”与“叶”关系,促进本固枝荣。唐·张说《起义堂颂》中讲道“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要加强“室组联动”,树立“接”的意识,机关纪检监察室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优势,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要加强与机关纪检监察室联动,促进业务沟通和经验分享,共同研究探讨、互相出谋划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巡组联动”,加大“统”的力度,全程跟进被监督单位巡察情况,对被巡察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巡察组加强沟通,针对被监督单位巡察问题整改,全程跟踪,督促整改,从强化信息共享、意见互通、结果运用等三个层面提升派驻+巡察叠加监督效应。

 三、经历风险挑战的“花”与“果”,才能花繁果硕。面对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需积极探索实施各项监督主体协同配合、同向发力,创新工作思路,促进攥指成拳、激发系统贯通融合优势。打破各类信息“壁垒”,打通监督的堵点难点,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种廉政风险,促进驻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起作用管得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和各项治理成效的丰硕成果,真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形成海晏河清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篇

 按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学习月”安排,我认真学习了有关资料。反躬自身,一直以来虽然能够保持政治清醒,守住廉洁“底线”,不碰纪法“红线”,但也存在对“两个维护”的政治内涵理解不深刻、不具体,对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担当能力不够、斗争精神不足的问题。今后要不断增强政治定力。

 一、深刻理解“两个维护”的政治内涵 做到“两个维护”,既是根本政治任务,也是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行动指南。反思一些

 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根源就在于政治上的糊涂动摇、患得患失,导致行动上触碰“红线”;造成严重后果以后,又没有承担责任的政治勇气,向组织和上级领导隐瞒实际情况,接连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政治意识不强、党员意识不强、担当意识不强,就不能将“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深入认识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八项规定不是五年、十年的规定,而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然而在八项规定实施已近 10 年的今天,仍有人前“腐”后继,不断踏破“红线”。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对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紧盯不放,保持定力、寸步不让,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尤其是对隐形变异的新表现、新动向要保持警惕,决不允许旧弊未除、新弊又生。

 三、强化担当意识,砥砺斗争精神 纪检干部关键时刻不能选择沉默,要始终牢记自己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和使命。打铁必须自身硬,“打铁者”力量不足、胆量不够、意志不坚,“打铁”便不能成功。作

 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恪尽职守,不断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砥砺斗争精神,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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