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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9篇

时间:2022-09-28 19:55:04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9篇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三篇 第一篇 同志们: 刚才,xx同志带领我们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9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9篇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三篇

 第一篇

 同志们:

 刚才,xx 同志带领我们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进行了专题学习。按照 xx 书记指示,下面,我结合 xx 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我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理解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同志们批评指正。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有效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规则》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制

 定《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决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建立党内派驻监督制度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就承担着向派出机关报告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央政策、决议情况,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了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

 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各级纪委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探索形成“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机制。《规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有利于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制定《规则》是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派驻机构还存在担当精神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斗争本领不高等问题。《规则》明确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于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把监督保障执行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完善发展的成效。

 (四)制定《规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

 规化,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规则》是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规则》共 7 章 56 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理解《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规则》的主旨要义。

 (一)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

 彻落实。《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二是坚守政治定位。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三是突出政治责任。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派驻机构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

 (二)规范组织设置,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

 监察机构作出基本规范。《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为改革留有空间,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一是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在派驻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明确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二是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三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这是对《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

 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领导体制,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规则》深入总结派驻监督实践做法,对各级党委、驻在单位、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纪检机构、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等主体与派驻机构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推动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强调党委的领导和驻在单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委常委会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 6 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和作用。三是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规定派驻机构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内设纪检机

 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四是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规则》第四章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 8 项具体职责;第五章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等作出系统规范。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明确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

 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对纪委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重申和强调。突出“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二是细化监督方式,强化报告制度。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三是支持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的 4 项工作,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四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7 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 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

 (五)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则》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强调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二是加强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机构工作规则 学习 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坚持以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当前要把学习《规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融会贯通学,把学习《规则》与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结合起来,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切实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能力,成为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要 聚力政治监督。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中明确,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这为派驻监督工作开展指明了具体方向,各派驻机构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站在捍卫“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政治高度,切实加强驻在单位政治监督,不断提高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分析和把握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政治监督定位更加准确,措施更加精准,方向更加明确,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服务保障政治监督工作大局,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

 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落地落实。

 要加强协作联动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则》明确,派出机关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纪委常委会、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 6 项工作。

 这为与派驻机构加强协作联动,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委机关各室部要进一步发挥好“室组”联动机制作用,加强与所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发挥好联系和指导作用,从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全面加强联系、协调和督促,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

 要敢于善于斗争。

 。《规则》指出,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做细做实监督第一职责,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探头”和“前哨”作用,聚焦“关键*”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红脸*,通过管好“关键*”带动“绝大多数”。

 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驻在单位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国之大者”和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力实施“1346”战略等中心工作,盯住不落实的事,抓住不落实的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更加规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

 打造清廉政治生态,高质量建设“四个”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纪检组发言材料_ _ 关于派驻纪检组工作的交流材料

 文章摘要:接下来为大家整理派驻纪检组交流材料。派驻纪检组交流材料: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司法局 开 展 党 … …

 派驻纪检组全称是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也是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其本质是党内监督,派驻的形式是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接下来为大家整理派驻纪检组交流材料。

 派驻纪检组交流材料: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司法局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机构,肩负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责任,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并报告工作,同时又接受司法局党组的领导.纪检监察机构能否高效履职,纪检监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纪检监察室有直接的责任.在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 要有准确的职能定位 定位准确,是正确履职的前提.当前,纪检监察的任务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工作战线越来越长,作为纪检监察室,只有正确定位自己的职能,才能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

 作用.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二是监督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三是初步核实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违犯党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四是调查所在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五是组织协调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六是受理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七是承办市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交给的其他任务;八是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负责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政务公开、纠风工作等.这既是对纪检监察室的职能定位,也是基本的工作方向. 二、 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 工作要有思路,遇事要有办法,这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要求严、标准高,作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只有做到工作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张驰有度、循序渐进的顺利开展.在确定

 工作思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吃透上面的精神.即要吃透党中央、省委、市委、市纪委、司法行政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司法行政工作重点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吃透当前的世情、国情、党情等,切实把精神实质、任务目标、工作重点、措施要求搞清楚、弄明白.二是要摸清下面的情况.即要详细摸清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全市各区司法局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班子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态势、主要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等.三是要了解外面的态势.即要了解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乃至全国反腐倡廉系统开展廉政工作的情况,认真学习借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四是要形成符合实际的思路.即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形成符合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实际的工作思路.思路定下来后,还要反复宣讲,使之进入干警职工的思想和工作,使之成为行动的向导,并始终如一的抓好落实. 三、 要善于整合各方资源 纪检工作涉及面广,仅靠纪检监察干部的力量单打独斗很难管理监督到位,必须要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形成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才能把工作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要善于整合四种资源,第一,要整合内部资源.要把本机关的行财部门、人事部门、机关党委这些内部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抓反腐倡廉建设.第二,要整合上下资源.

 要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省厅纪委的请示汇报,及时听取上级机关的指示,了解工作最新动态和进展.加强与各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工作相互支持,情况相互通报,经验相互借鉴.第三,要整合其他资源.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群众评议机关作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作用,把这些力量用起来.通过全面、规范、有效的资源整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 要理顺上下左右关系 作为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理顺以下关系.第一,理顺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关系.纪检监察室是受市纪委监察局的委派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受理举报和查办案件、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室要经常、及时地请示报告,要定期不定期的汇报工作,要无条件的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决议指示.第二,理顺与被派驻部门的关系.作为驻在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必须接受被派驻部门党组的领导.这就要理顺与党组的关系,要主动沟通,取得主要领导的支持.要主动向他们传达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请示汇报,并做好监督工作.要主动汇报群众举报、本单位在工作中

 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 要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理顺与其他处室之间的关系.要围绕被派驻单位业务开展工作,坚持在党组的领导下,检查督促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干警职工的廉政教育.要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要认真处理干部职工的举报和投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理顺与各区司法局的关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对各区司法局开展纪检监察和行风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在力量上给予支持,在方法给予指导,在工作上给予关心帮助.第五,理顺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加强与这些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当地的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以及当地司法局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同时,还要特别注重理顺与省厅纪委的关系,经常请示汇报工作,了解掌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圆满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 要勇于不断开拓创新 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给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和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抓工作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一是要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坚决克服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三是要狠抓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让干警职工始终牢记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坚决反对四风,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不断改进作风,切实扑下身子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四是要加强惩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严格教育,完善和坚决执行制度,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五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努力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切实让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六、 要提升自身过硬素质 人的素质具有一定的先天禀赋,但更需要后天的学习培养和实践锻炼.领导干部提高素质不仅是职责需求和工作要求,更是众人所望.纪检监察干部要注重提高以下素质.一要增强政治素质.要系统学习、熟悉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保持鲜明的政治观点,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

 要提高能力素质.要加强对理论、文化、经济、法律、历史、业务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展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思维水平和专业技能.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在学用结合中不断培养、提高素养.要善于总结经验,广泛吸取营养.切实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纪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三要提高决策素质.要善于深谋远虑、运筹全局,能够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判别事物的本质,作出最好的决定,选出最佳的方案,确保决策的原则性、科学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四要提高心理素质.只有性格上的伟大,才有智力上的成就.要注重磨炼自己的心理素质,不断提高自我调适、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能力,增强人格魅力. 七、 要带头树立良好形象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倡廉第一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x 光荣,自身的形象直接影响工作开展.这就要求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是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大公无私,洁身自好,公道正派办事,经得住诱惑,顶得住歪理,切实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二是要做行动清廉的表率.要带头维护党的形象,维护人民利益.要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敢于负责,敢抓敢干,不畏首畏尾,不瞻前顾后,不趋炎附势.要心如止水,明镜如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党的忠诚卫士,当

 群众的贴心人.这样才能公生廉,廉生威,说话才有份量,做事才有威信,才能树立可敬、可亲、可爱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纪委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水利中心任务,以开展作风大整顿活动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抓源头、重预防、建机制、强教育的工作思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推进水利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管理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我局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发挥领导班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组织领导作用,通过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系列措施,强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两手抓。局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水利中心工作,通盘考虑和研究,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水利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力。年初,成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郴州市水利局 x 年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要点》、《郴州市水利局规范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落实反腐倡廉重点专项工作交办任务工作方案》和《郴州市水利局 x 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等文件。同时,在全市水利系统聘请了邝孔昌等 10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组织领导上得到保证。

 2、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目标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突出抓了两方面工作:一是抓责任分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下发了《郴州市水利局 x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应承担的任务。二是抓责任制的落实。年初,我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要求,制定了《郴州市水利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郴州市水利局 x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向局党组书记、局长邓广兴同志递交责任书共 22 份,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力地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

 二)抓好教育、注重预防,有效筑牢思想堤防 我局结合开展作风大整顿和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水利工作五

 大改革和创建四型机关活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搞好主题教育。我局先后召开了作风大整顿活动动员大会、市直农口系统创先争优暨作风大整顿推进会、作风大整顿活动点评大会和落实全市作风大整顿推进会精神的再动员大会,局长亲自作了《开展作风大整顿,推动水利大发展》动员报告,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等内容。我局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为契机,围绕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兴水惠民,建设秀美山川这个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防洪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规制度。x 年3 月 22 日,《郴州日报》在头版刊登了市长瞿海《兴水利保平安惠民生》的署名文章,《郴州新报》在头版刊登了《郴州水资源报告不进行强有力管理,20 年后我们可能没有安全的水可饮用》...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 5 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一

 《规则》阐明了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是新时代派驻机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指导中,《规则》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合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及“组组”协作配合的 6 项工作,为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之间、二者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派驻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指明了监督方向。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 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二

 《规则》对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协作机制、职责定位、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完善规定,对派驻机构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

 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强化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规则》对派驻机构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持续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做了详细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下一步,我室将继续用好片区协作等制度,推动学习贯彻好《规则》,发挥好“室组地”联动作用,攥指成拳,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三

 《规则》的出台,提振了派驻工作“三气”。一是底气,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派驻监督实现“有形监督”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二是力气,《规则》有助于打破一地一域的局限,促成同向发力、协助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三是勇气,《规则》细化了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深化了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赋予我们坚持斗争、敢于斗争的勇气。

  派 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四

 《规则》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彰显了党中央对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将准确把握“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的辩证统一关系,逐条逐项对照《规则》贯彻落实,切实找差距、补短板。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开展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高度重视“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紧盯“关键少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综合监督单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五

 《规则》的学习不能浅尝辄止,一是要与学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与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部门的关系,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协作互促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在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XX 市作为 XX 市派驻机构改革试点,于 XX 年 10 月份率先组建成立了 3 个市直纪工委和 2 个乡镇纪工委。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改革的新生事物,如何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是挂牌伊始我们就重点考虑的问题。三年来,在省、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着力强化纪工委“四器”作用,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强大活力日益彰显。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开展专项检查,发挥“保护器”作用 坚持把专项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需要,对市委、市政府某个时期某项重点工作或重大决策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投资与安全”,是 XX 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确立的实现“重返 30 强”目标的两大关键。围绕这两大关键环节,我们积极介入,对体制性投资进行全程监督。2009 年共检查中央投资项目 12 项,资金 8244 万元,中央国债2269.8 万元,地方配套资金 5974.2 万元,发现并纠正各类

 违规违纪资金 1076 万元;立案查处“小金库”3 个,涉及金额 17 万元。对于金石化肥、雨润屠宰、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市委、市政府确立的重点建设项目,我们安排纪工委、监察分局就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容易对项目建设造成阻滞的关键环节开展行政监察,确保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三年来,纪工委、监察分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共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22 次,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 60 余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30 余项,被市委、市政府采纳 11 项,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对市纪委、市监察局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发挥“助推器”作用 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和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监察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去年,市直纪工委集中精力,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各单位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行了督导检查。通过查找廉政风险点、编制流程图,实现行政行为全程留痕,总结发现推广了一批先进典型,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格化”管理、供电公司“标准化”管理、交警大队“精细化”管理,交通局管理数据“电子化”管理等。9 月份,河北省“创先争先”办公室在我市交警大队召开全省现场会,推广了交警大队的“精细化”管理经验。交通局管理数据“电子化”管理模式,得到了中纪委、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充分肯

 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也给予了报道,目前在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今年 6 月份,乡镇纪工委抓住 XX 市纪委要求在农村全部建立“村监会”和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有利时机,对全市 160个村“村监会”建设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督导,有效推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对部门重要岗位、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理,发挥“监视器”作用 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为社会所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既是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但同时又最容易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其能否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部门声誉,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把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中层干部作为重点,建立个人台帐,采取日常巡视的方式,通过列席所辖部门的有关会议、听取汇报、个别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查看等,时刻把他们纳入视野,督促其尽职尽责、依法行政。2008 年 4 月份,市直纪工委在巡视中发现,国税局稽查分局检查股股长贾某利用职权,长期借用纳税户价值 18.3 万元车辆问题。市纪委接到巡查报告后,非常重视,很快作出批示,进行了立案查处,给予了当事人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后来,市纪委针对此问题,专门印

 发通知,对执法执纪部门和人员长期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三年来,5 个纪工委共列席各单位班子会 300 多次,收回意见表 4000 多份,与各个层面座谈2000 多人次,有效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 6 起,实施口头告诫 21 人次,书面告诫 5 人,对 13 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对 10 名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四、认真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灭火器”作用 纪工委、监察分局秉承市纪委、监察局的优良传统,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工作的着力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2008 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5 个纪工委互相配合,及时对奶粉下架召回工作和婴幼儿免费体检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工商局、质监局 6000 多吨问题奶粉的销毁和财政局、畜牧局近万头奶牛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2009 年和 2010 年,市政府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招录教师,对此社会较为关注,我们根据需要,安排第三纪工委对招录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从而消除了群众的疑虑和猜忌。今年,乡镇第一纪工委在走访群众时,了解到不少群众对长化线、团贾线公路难走、东王镇塑料加工厂污染环境等问题颇有怨言,市纪委、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安排市直第一、第二两个纪工委分头多次到交通、环保等部门进行督导,有

 力促进了这些问题的快速解决。三年来,5 个纪工委共接触干部群众 3000 多人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198 件次,化解平息各类矛盾 50 余起,解决信访积案 20 起,切实做到了凡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定要让群众看到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身影,从而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各位领导、同志们,派驻机构改革是新事物,三年来,虽然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个别同志业务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今后,我们将在此基础上,借鉴和吸取兄弟县市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开拓进取,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实现新的飞跃,为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派驻机构要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监督优势,聚焦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时,找问题、纠偏差,清除一切啃食党和人民利益的“硕鼠”,有效化解权力运行的“薄弱点”和“风险点”。

  擦亮监督“探头”,压实主体责任抓住关键人。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的重要政治责任,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派驻机构要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的重点对象,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等情况的监督,形成“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为他们厘清权力明细,划定权力红线,明确职责边界,防止权力“脱缰”。

  当好一线“哨兵”,紧盯权力运行抓住关键 事。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行为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配置不科学有关。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

 中,应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持续推进金融领域、国企、粮食购销等关键领域腐败专项整治,加强对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管理部门、重要业务处理程序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重点以“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为抓手,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加强对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等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推动驻在单位实行公开透明、管办分离的运作模式,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高擎反腐“利剑”,做细监督首责抓住关 键时。派驻机构作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要坚持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熟悉驻在部门职权,掌握驻在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和运行规则,围绕教育、养老、扶贫、医疗等重点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聚焦春节、清明、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发现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善于运用谈话函询、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处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既盯“树木”也重“森林”,定期研判派驻单位政治生态,找准找实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全面净化政治生态。

  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前哨”“探头”,担负的责任和使命重大,更应首先做到打铁还须自身硬,敢于查办案件,敢于执纪问责,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亮剑交锋,旗帜鲜明讲政治,时时事事做表率。

篇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C O N T E N T S01030204

 01

 2022 年6 6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02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04

 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三章 领导体制03第五章 履职程序05第二章 组织设置02第四章 工作职责04第六章 管理监督0607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02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03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04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05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

篇八: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和行动指南,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聚焦派驻监督首责,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规则》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规则》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规则》对不同派驻方式的机构作出基本规范,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履职程序,推动派驻机构

 在法治道路上履职尽责,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学为先,把《规则》作为工具书、案头卷,与纪检监察组的同事们一起精读、研读、解读,吃透精神、领会作用、把握精髓,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站位,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将践行“两个维护”贯穿于工作始终,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二 、 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对选人用人、行政审批、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岗位和领域进行监督。

  三 、 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日常监管。要求所有驻点单位在机关大楼一楼放置意见箱,全面接受群众信函举报;向全社会公布 24 小时录音举报固定电话,随时接受当事人电话投诉;推动“三湘 e 监督”平台高效运行,提高群众参与监督力度;对举报箱和举报信函实施专人管理,确保投诉渠道保密、畅通。今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投诉 13 件,目前办结 7 件,正在调查 6 件。

  四 、 重点事项跟踪监督。加强对所驻单位党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00 余户棚户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胜桥曹家堰和公园南塘

 水毁整治、市国土资源局 15 个 1880 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 7049 亩二期占补平衡项目、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81公里贫困村“组组通”工程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组主动关注、积极跟进,确保依法依规。

  五 、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今年共受理问题线索 x 起,已立案 x 人,已立案的案件办结 x 起,受党纪政纪处分 x 人,协同专案组查办大案要案 x 件。

 六 、 不定期开展作风突查。目前对各归口监督单位平均督查 x 次以上,对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松散等情况进行通报 x 起;对 x 名干部上班自由散漫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 x 名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建议限期到岗或责令辞退;联合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对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节假日值班作风情况突击检查 x 次,诫勉谈话 x 人。

  在上述工作中,我纪检监察组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业,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恪尽职守,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指导,努力做到落实监督责任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

篇九: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党课讲稿 近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社会公开发布。这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其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派驻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在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规则》共 7 章 56 条,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责,将做到“两个维护”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规则》第 2 条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作出明确规定。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三个方面,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

  同时,强调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为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这不仅有利于派驻机构牢牢把握政治使命,也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强化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为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新效能提供制度支持。

  《规则》规范派驻机构组织设置,既兼顾实践做法,又为改革留有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派驻方式、机构设置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这意味着,派驻机构既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按照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而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规则》第 7 条强调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专责。这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并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这是对《规则》第 4 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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