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山文库网>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时间:2023-12-28 08:36: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供大家参考。

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篇一: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1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把各级党组织锻造得史加坚强有力的意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实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认真扎实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第三条

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要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运用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日常谈话要经常进行。党组织一把手应通过约谈或结合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经常与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党组织一把手发现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下级一把手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可视情况委托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从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提醒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并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党组织一把手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第七条

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八条

党组织一把手在党内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XX办公厅商XXx监委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细则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以有效监督管住“关键少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x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任务

第四条

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第五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区市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x县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行使权力,带头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加快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七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首先是上级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党组织"“一把手"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出机关负责,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

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第八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常态化开展好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季度汇报清单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委要按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委常委会成员要对照各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任务,以身作则,注重了解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乡镇(场)、街道和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第九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一把手"监督,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等方式监督好“一把手和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第十条

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一不可,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各负其责,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围绕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带头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修养;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初心担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带头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维护制度权威、强化制度执行;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第十二条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重大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斗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

区市县党委决策部署,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抓好落实;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带头管好阵地、把好导向;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整治“三化问题

第十三条

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否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树牢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是否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守好“三条生命线”,落实“一高三化“目标,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中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对照《x县委贯彻&1t;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贺党发[2020]25号)、《x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贺党发[2020]28号)文件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是否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标本兼治,注重做好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十五条

围绕坚持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否严守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是否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坚持底线思维,勇于担当责任,敢于善于斗争,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八条禁令"精神,树牢正确政绩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是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

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求指示或者批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二)对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除年度定期报告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对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尚未批复就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一把手落实党内谈话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一把手"应当经常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和下级“一把手"思想、作风、纪律状况,坚持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开展任职谈话全覆盖,健全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x党办[2021]x号)要求,(二)严格按照确运用“四种形态",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按规定和组织要求及时予以诫勉,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进行警诫谈话;

(三)“一把手"要建立约谈工作台账,对班子成员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相关领导应当经常同下级“一把手"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述责述廉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当每年按要求向上一级党委、纪检机关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二)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三)“一把手"述责述廉报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按规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一把手"不能以口头指示、现场办公、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一把手"在决策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支持鼓励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每位班子成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一把手"应当末位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组织部门应当定期

抽查核查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和纪要,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进行测评。

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发挥MZ生活H监督作用。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MZ生活H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领导班子MZ生活H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MZ生活H,“一把手"每年应当参加一定数量下级单位领导班子MZ生活H。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派员列席下级单位领导班子MZ生活H,会前严格审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JC材料,对MZ生活H质量不高、存在问题的严肃指出并按规定进行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在MZ生活H上应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对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或检讨,对上年度MZ生活H查摆问题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报告,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监督。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严重“四风问题,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及管理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受到上级党组织问责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以案促改专题MZ生活H,“一把手"应当带头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汲取教训,抓好整改落实。专题MZ生活H情况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并向下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

对于MZ生活H查摆出的问题,“一把手"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并推动解决,整改情况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MZ生活H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规定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对不严格执行的严肃批评指正。党员应当积极行使监督权力,勇于触及矛盾,敢于指出领导干部的缺点错误,负责任地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巡察监督。将“"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巡察谈话应当将“一把手"工作、作风、纪律和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

要深入了解核实。巡察报告中应当单列"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综合评估研判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履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上..

篇三: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县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探索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及成员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的精神,推进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促进县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省纪委《关于在滇西八州市开展县级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度试点的通知》要求以及《级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谈话对象和谈话人

(一)谈话对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处级领导干部,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县处级干部,

(二)谈话人

1.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和县纪委书记一起负责对县委书记、县长的谈话;

2.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一起负责对县委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的谈话;

3.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一起或县委书记委托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其他县处级干部的谈话。

二、谈话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履行“一岗双责”,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执行《廉政准则》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在作风建设方面需要提醒的问题;

(五)听取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相互沟通说明的问题。

三、谈话方式和时间地点

(一)统一谈话

对县级各领导班子及县处级领导干部存在共性问题的,实施统一谈话。

谈话对象扩大到各乡镇,县直及驻施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

(二)单独谈话

在干部考核(考察)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重点工作督查、民主评议(测评)

MZ生活H征求意见、信访举报中反映出县处级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实施单独谈话。

(三)谈话时间和地点

1.谈话时间统一谈话时间:

2014年9月26日15:00。单独谈话时间:

视情况适时进行。

2.谈话地点

统一谈话地点:

红星花园五楼会议室。单独谈话地点:

临时决定。

(四)统一谈话会议议程

统一谈话会议由县长主持,会议议程有以下几项:

1.县纪委书记作集体廉政提醒谈话会议主题讲话;

2.县委书记对集体廉政提醒谈话工作进行要求并表态发言;

3.县处级领导签填廉政承诺书。

四、谈话程序

(一)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前,县纪委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以适当方式向市纪委了解情况并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县检察机关、审计部门或市纪委相关领导的意见,拟定谈话提纲,做好准备工作。

(二)谈话工作方案报县委审定,县委对谈话工作部署,提出要求。

(三)实施谈话。

按工作方案逐一进行廉政提醒谈话,谈话工作中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纪委汇报。

(四)阶段性谈话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报市纪委;年终要将年度廉政提醒谈话工作形成专题报告报市纪委,由市纪委综合各县廉政提醒谈话工作情况报市委。

五、注意事项

(一)谈话对象要提高对开展廉政提醒谈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对待廉政提醒谈话,积极配合谈话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如买作出说明。

(二)谈话人要针对谈话对象思想和工作实际,掌握谈话对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针对性;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弄清情况,明辨是非,对谈话对象涉及到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对原则性问题要表明组织态度,维护谈话的严肃性;要注意做好谈话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及问题的来源、线索等情况透露给谈话对象,也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严防失泄密情况发生。

(三)谈话对象被要求进行整改的,在谈话结束15日内进行整改,并向市纪委和县委报送书面整改材料。

(四)需对谈话对象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的,不得以廉政提醒谈话代替。

(五)责任追究。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谈话人泄露谈话秘密的;谈话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谈话或不认真落实谈话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谈话人或谈话对象的责任。

(六)县纪委要制作谈话专用记录簿,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按保密资料妥善保存。

(七)请谈话对象于9月16日前将个人思想、工作及廉洁自律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报县纪委党风室,联系人:陈春贵,

电话:....3,

电子邮箱:sdjwd.......c.m,

篇四: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5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干部提升、岗位变动由局领导集体廉政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动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察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1月底前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更彻茨守学风廉政建设害任制领旦木科宏(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4、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5、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2、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4、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5、干部提拔和轮岗时。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2、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

六、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

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

推荐访问: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谈话 提醒 制度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4 文山文库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02242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