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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6篇

时间:2022-09-29 21:30:02

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6篇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1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类别工作职责相关依据一、社区党建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6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6篇

篇一: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XX 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 类别 工作职责 相关依据 一、社区党建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党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昆办通〔2019〕105 号)

 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 号)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云发〔2014〕12 号)第三条、第五条 《XX 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昆纪发〔2012〕30 号)第三大条

 2.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社区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议事协调、群团带动和社区参与机制。领导和协调辖区各方解决治理问题和居民诉求,组织在职党员参与服务和治理。

 3.加强社区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持续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及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建组织体系,扩大有效覆盖,加强居民小区党建和物业党建工作,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行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定期排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社区流动党员。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管用。

  2 二、民主自治 4.联系走访群众、发现治理问题、掌握居民基本情况、收集意见建议、组织动员居民提供困境儿童、流浪人员、扫黄打非等线索、反映居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中发〔2019〕25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05 号)

 《XX 市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4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36 号)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2〕42 号)

  5.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协商,研究解决社区重大事项,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试行)》(昆办发〔2016〕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41 号)

 6.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 号)

  3 7.依法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条)第二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 号)第四条 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 号)

 三、居民服务

 8.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 号)第四条 9.培育和发展社区自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为居民开展多样化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第三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 号)第四条 10.依法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 11.完善统战工作站,落实基层统战工作。建立群众诉求站(点),“五级联动”监督平台,完善基层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 《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战工作组织建设的意见》(昆办发〔2010〕20 号)

 《中共云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推进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五级联动工作的通知》(云纪办通〔2017〕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中国工会章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4〕22 号)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五章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四、平安建设 12.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居民自救互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35 号)第二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 号)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

  5 13.调节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和谐。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法开展治安防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6〕36 号):第二部分第二项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300-2007)

 《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4〕17 号)

 《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法治 XX 平安 XX 建设的意见》(昆发〔2013〕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五、文化教育 14.依法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开展国防、安全常识、科学普及、文化教育、健康卫生、生态环境等普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第五项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

  6 15.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居民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科普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公告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 号)第十五条

  六、环境卫生 16.依法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17.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保护、卫生治理、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日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 号)

篇二: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序号 主要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开展社区党支部各项工作; 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内慰问和党费收缴; 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中办发〔2010〕27 号)第二条、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3 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 发展农村经济,承担和协调生产服务; 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推动、帮助农业技术推广。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4 组织村(居)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5 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开展社区服务;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6 发展文化教育卫生; 普及科技知识;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二条 《体育法》第十二条

 7 调解民间纠纷; 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调解工作;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8 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 做好残疾人工作; 依法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0 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减灾防灾演练,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动员和组织适龄居民开展献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献血法》第六条 11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条

 城乡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分类 序号 协助工作主要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人武 1 国防教育; 兵役登记政审; 人防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教育 2 督促和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民族宗教 3 加强民族团结; 宗教事务管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公安综治 4 维护社会治安; 未成年人保护; 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查处赌博; 暂住人口管理; 出具注报销户口证明; 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群众性消防工作;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民政 5 社会救助工作; 优抚对象优待; 自然灾害救助; 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 出具办理收养子女手续相关证明。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司法行政 6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协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人社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协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 8 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处理和报告; 土地补偿费分配; 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四条 住建 9 协助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协助进行房屋征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交通运输 10 开展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 11 出具农民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理;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水利 12 抗旱防汛工作; 管理和使用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

 《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 《水法》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 13 公共卫生; 精神卫生; 第一类疫苗的受种; 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艾滋病、传染病、血吸虫病防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八条 《甘肃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环保 14 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 15 报告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统计 16 城乡社区统计; 人口普查; 农业普查; 经济普查; 污染源普查。

 《统计法》第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妇联共青团

 残联 17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做好残疾人工作; 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条

篇三: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XX 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事项,减轻社区行政工作负担,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区工作准入事项范围:

 (一)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社区依法自治和联系服务居民的有关工作,社区有能力开展,发挥主责作用的事项。

 (二)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非政策性、非专业性,主体责任在市(县、区)相关部门,社区只负责协助开展的事项。

 (三)社区开具证明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开具证明的事项。

 第三条

 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的主管机构,负责同级社区准入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街道(乡、镇)以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有公共服务事项需进入社区的,适用本办法。

  2 第五条

 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市、县各部门依据清单规范社区工作明细,统一实施。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包含 XX 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XX 市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清单、XX 市社区开具证明清单,“三个清单”是全市社区“两委”成员开展工作的参照标准。

 第六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废存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逐级下发通知至社区,并定期在XX 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权责 第七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中,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由社区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体责任在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只负责协助开展。

 第八条

 市、县级各部门和街道(乡、镇)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转嫁给社区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

 第九条

 社区只负责联系居民、协助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不得将社区作为主责单位。

 第十条

 对于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中下放社区权限,并需社区长期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社区具体落实需要,采取购

  3 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或交由本部门下沉协管员负责等方式落实,并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准入范围,但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本单位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清理整顿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并下发通知明确内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出具证明;对已取消的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改政策制度、办事流程,不得再要求社区出具。

 第十三条

 严禁市、县各部门为规避工作责任要求社区出具证明。严禁企业单位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社区出具证明。

 第三章

 社区工作准 入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社区开具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准入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市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部门工作进社区事项的审批,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级部门工作进社区事项的审批。

 第十六条

 社区准入事项“三个清单”原则上以市级部门制定为准,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相应内容,并及时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乡镇)增加辖区

  4 社区工作任务进行审核,严格准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三类社区准入事项范围,确需社区依法履职、依法协办、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XX 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并注明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期限、实施范围、政策依据等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三个清单”。

 第十九条

 申请准入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每年 1 月和 7 月)。对举办培训、大型活动、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由主办单位和社区协商解决,并支付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社区准入事项范围的紧急性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应向同级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在 10 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时间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申请

  5 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准入事项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废止或发生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社区实施的,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填写《XX 市社区准入工作任务撤销备案表》,由 XX 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并及时在 XX 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县级领导小组可参照《XX 市社区准入工作任务撤销备案表》实施社区准入撤销工作。

 第五章

 考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进入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应自觉接受评议,一年进行一次。市级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准入事项进社区后的作用、成效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进行评议,同时将社区准入工作落实开展情况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对社区工作准入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政务服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基层社区人员举报反映的违规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纠正。对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由职能单位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

  6 专款专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 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四: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工作清单

  计划生育工作:

  1.

  办理生育指标、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2.

  发放独生子女奖励(每年一报)。

  3.

  管理育龄妇女(掌握育龄妇女情况)。

  4.

  发放避孕用具。

  5.

  掌握流出、流入人口计生情况。

  6.

  每月上报月报表、及年底报表。

  7.

  育龄妇女每年两次孕检

  8.

  其他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低保工作:

  1.

  低保申请接待、初步审核、计算、做好来访记录、。

  2.

  入户走访、调查、核实。

  3.

  低保协审小组上会研究讨论。

  4.

  索要相关材料(一寸照片三张、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市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劳动能力认定表、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学生证明)

  5.

  做低保卷(一式两份)

  6.

  随进随出调整表(一式两份)

  7.

  低保续领申请书(每月一份)

  8.

  低保证签字、发放保障金领取小票(每月一次)

 9.

  低保金发放领取表签字(每月一次)

  10.

  低保季度复查审核公告(每月公示两次)

  11.

  低保户迁移批转(随进随出)

  12.

  随时上报取消低保档案名单

  13.

  低保每户随时变动情况统计

  14.

  低保证变更

  15.

  每年一次(9 月、10 月)学生证明(统计小学、初中、高中、技校、中专、大专、本科等明细)

  16.

  城市低保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一次)

  17.

  住楼房取暖费报销(每年一次)

  18.

  住平房取暖费报销(每年一次)

  19.

  年底两节救助及发放米、面、油(统计具有二级以上残疾证低保人员明细)

  20.

  其他低保相关工作

  房产局工作:

  1.

  城市低保户房屋租赁货币补贴

  2.

  实物配租(廉租房)

  3.

  经济适用房

  4.

  城市低保户住房调查表

  5.

  **市房屋租赁市场摸底调查

  6.

  房产局下发的有关房产一切相关事项

  7.

  其他房产局相关工作

  档案管理:

 1.

  低保卷管理(列出明细,有编号)

  2.

  填写低保有关各种表册档案

  3.

  低保月报表

  4.

  低保金发放领取表归档

  5.

  上报低保户取消档案

  6.

  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档案(退休卡、人员明细)

  7.

  企业退休职工季度复查审核(六个月一次)

  8.

  企业退休人员变更月报表

  9.

  其他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养老就业:

  1.

  医疗保险

  2.

  养老保险

  3.

  实名制就业

  4.

  下岗失业人员登记

  5.

  从业人员、就业人员登记

  6.

  劳务输出转移

  7.

  用工信息登记、查询

  8.

  网上发布就业信息

  9.

  驻街道单位用工信息联系、会议、登记

  10.

  职业介绍补贴

  11.

  发展就业联盟单位

  12.

  求职信息录入

  13.

  招聘信息录入

 14.

  其他养老就业相关工作

  助残服务:

  1.

  办理残疾证(填写残疾人申请表)并发放残疾证

  2.

  残疾人档案管理

  3.

  不定期统计残疾人残疾种类明细

  4.

  组织残疾人文体相关活动

  5.

  残疾人康复训练管理

  6.

  残疾人康复档案管理

  7.

  申请残疾人用具并发放残疾人用具

  8.

  残疾人相关政策咨询

  9.

  残疾人网上信息录入及管理

  10.

  社区网站信息录入及管理

  11.

  办理老年证并发放老年证

  12.

  前台咨询

  13.

  其他助残服务相关工作

  文教体育卫生

  1.

  有关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项

  2.

  城市居民中满 90 岁高龄老人享受每月**元生活补贴

  3.

  其他文教体育卫生相关工作

  党员窗口

  1.

  党员活动事务(配合书记工作)

  2.

  其他党务相关工作

篇五: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武棚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责任清单:

 1.认真落实党建主体责任。(1)党建工作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责;(2)坚持定期研究部署,每季度主持召开1 次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党建工作;(3)组织召开好村(社区)党建专项述职评议会议,抓好党建工作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2.全面规范村(社区)党组织运行。(1)认真落实以“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三会一课”、民主管村(社区)“五权”模式为重点的基层民主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级监督组织职能,规范做好党务、村(居)务公开;(2)健全村(社区)规民约,全面推进依法治村(居)。

 3.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1)抓好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干部日常考核等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注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大学生村(社区)官的培养、使用;(3)严格党员发展标准,规范党员发展流程,

 注重把青年农民、知识分子中优秀人才吸收到组织中来;(4)加强党员管理和党费收缴工作,推行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双重管理”模式,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5)畅通党员出口,认真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4.全面加强作风建设。(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班子的作风建设,加强“三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2)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四风”整治,逐条兑现教育实践活动中排出的整改项目,以作风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

 5.认真落实党务公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每年将组织活动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等情况进行公开。

 6.认真做好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工作。(1)落实村(社区)干部轮流值班(每天上午 9:00—11:00);(2)村(社区)代办站要有代办制度、便民服务指南。

 7.做好党建专项述职。(1)每年年底,要向乡党委专题述职党建工作;(2)结合年终总结工作,向村(社区)全体党员述职党建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

 8.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1)村(社区)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2)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的警示教育,;(3)每年至少召开 4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支委会,听取纪检员党风廉政建

 设专题汇报 2 次以上。

篇六:社区(村)依法履行职能事项清单9项

XX 县 县 2 2022 年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持续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部署安排,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编办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通过推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让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卸下负担,轻装上阵,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着力构建民主自治、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监督有力的村级职责履行机制,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基层管理的全面领导,把

 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能力水平,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全周期管理。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规范和保障村级组织各项职责事项健康有序运行。

 ——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县域内相对统一规范,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清单精简务实,表达通俗易懂,流程便捷高效,不断提升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阳光公开。坚持阳光操作,有效监督,多方式多渠道公开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运行情况,对于群众关心关注的相关事项做到及时准确,确保干部清白、群众明白。

 三、工作目标 2022 年 6 月底前,各乡镇要建立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逐条规范明晰,2023年全面运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社区参照执行),构建民主自治、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监督有力的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明晰清单事项。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以我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农村实际,梳理细分事项清单,设置基层党建、重大事项决策、“三资”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平安建

 设等类别,全县统一编制规范完善、务实管用、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XX 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明确每项事项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和指导单位,确保与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事项、实施依据、运行步骤做到无缝对接,村干部“照单办事”。按照省委要求,不得将行政执法、拆迁违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主体责任压给村级组织。(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再造运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 号),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各指导单位参照《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流程模板》,与事项指导目录配套,按照简洁明了、易于操作的原则,对确定的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绘制运行流程图,配套制定操作规程,逐项明确类别、名称、操作流程、办理条件、监督管理、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等内容(依申请事项要明确办结时限),做到一事一流程,便于村级干部“看图做事”、村民“照单监督”。推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按章办事,推动村级组织决策民主、管理透明、服务高效、监督精准。(指导单位将流程图绘制下发后,及时报编办备案。)(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指导单位)

 (三)拓宽公开渠道。参照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编制公布程序,建立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和清单调整备案制度。对村级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实行事项、程序、过程、结果“四公开”,加强全程监督。综合运用“会上讲”“墙上贴”“网上挂”“喇叭喊”“入户谈”等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公开,事项流程公平公正。(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健全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加强基层政务服务规范化便民化建设有关要求,将本文件清单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进一步加快规范化便民化建设,重点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服务点,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农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

 (五)严格监督执行。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发挥村级纪检委员“探头”“触角”作用,构建村级自我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监督、县级有效督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研究细化违反村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责任追究办法,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依规依纪依法容错纠错,引导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履职、担当作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指导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

 门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推行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的运行流程图、指导和把关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的运行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担实推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高效推进 XX 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实施和有序开展。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将《XX 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作为乡镇(街道)、村级两级党组织的学习内容,纳入村级干部经常性教育培训计划。要突出学习实效,使村级干部迅速熟悉事项清单内容和办事流程,使“照单办事、依规用权”深入人心。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广泛宣传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内容,提高群众对事项权力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三)注重督导检查。要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对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执行的督促检查,实时解决基层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压缩村级事务权力暗箱操作空间。乡镇(街道)要将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有关要求纳入村“两委”成员教育培训和工作考评,加强对事项落实的具体指导和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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